一、申請身分:原住民族籍學生、極重度/重度/中度/輕度身心障礙人士子女、極重度/重度/中度/輕度身心障礙學生、學習障礙學生、卹內軍公教遺族全公費學生、卹內軍公教遺族半公費學生、現役軍人子女、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低收入戶學生、中低收入戶學生、卹滿軍公教遺族學生。
二、申請日期:106/12/20(三)至107/1/12(五),於1/12(五)前完成申請,註冊繳費單才能顯示正確繳費金額。
三、收件時間及地點:
週一至週五 10:00 ~ 12:00 進修部教務組(C棟一樓105室)、
15:00 ~ 18:00 進修部總務組(C棟一樓103室)、
18:00 ~ 22:00 進修部學務組(C棟一樓104室)、
週六 13:00 ~ 19:00 W棟三樓308學生聯合服務中心、
週日 10:00 ~ 16:00 W棟三樓308學生聯合服務中心
註:寒假期間(1/20~2/18)之週六、日學聯中心不開放。
四、繳交證件:於上述申請期間內,至「學雜費減免登錄網」登錄後列印「申請書暨切結書」並簽名蓋章,依「各類學生就學優待減免學雜費分類標準表」繳交相關證明文件至進修部,始能完成申請學雜費減免,繳交證件請參見第2~3頁,或至https://goo.gl/Qq4LZ9 下載。
五、轉學、轉部、轉系及復學生,最晚請於107/3/2(五)前完成申請。
六、如107/1/12後才取得減免資格,最晚請於107/3/2(五)前完成申請手續。
七、「學雜費減免登錄網」請至學校首頁→E網通→學生資訊系統→學務資訊→學雜費減免登錄,或直接連結至http://portal.stust.edu.tw/activity/reg_reduce.aspx。
八、 凡持鄉、鎮、區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認定證明書(或核准公文),有效期限需為民國「107年1月1日」之後,方可申請學雜費減免。
九、 申請「學習障礙學生」、「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時,需提供「父母或監護人及學生本人戶籍謄本正本(三個月內申請、記事欄不可省略)或新式戶口名簿」,且民國105年度家庭年所得總額必需未超過新臺幣$220萬元方能申請。
十、其餘減免規定請參見附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