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於7月8日修正「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從事海洋科學研究許可辦法」,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行政院於7月8日以院臺交字第1080180461號令修正發布施行「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從事海洋科學研究許可辦法」,如欲進行相關主題研究,應於預定開始日期四個月前,向主管機關「海洋委員會」申請許可,又若與大陸地區學研機構合作者,則應於預定開始日期六個月前,經由合作之臺灣方提出申請許可,如附件,敬請卓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