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身障生權益注意事項~
依據教育部106年5月22日臺教授國字第1060053722B號書函辦理,在辦理學生校外活動時,不得以沒有無障礙遊覽車、沒有無障礙設施、缺乏專業或協助人力、安全顧慮等理由,直接或間接拒絕身心障礙學生參與,以維護身心障礙學生之教育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