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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 [ 上一頁 ]
 
公 告 單位
進修部
訊 息 類 別 行政公告 公 告 對 象 學生
公 告 主 題
106-2進修部申請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申請注意事項
公 告 內 容
一、凡持鄉、鎮、區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認定證明書(或核准公文),有效期限需為民國「107年1月1日」之後,方可申請學雜費減免。 

二、依據「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自105學年度起,持有直轄市、縣(市)政府鑑定證明或鑑定中心鑑定證明之同學,申請學雜費減免時需提供「父母或監護人及學生本人戶籍謄本正本(三個月內申請、記事欄不可省略)或新式戶口名簿」,以利教育部查核同學前一年度家庭年所得。
相 關 訊 息
公 告 時 間
 2017/12/17   至 2018/3/2   
點 閱 次 數
1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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