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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 [ 上一頁 ]
 
公 告 單位
學務處生活輔導組
訊 息 類 別 行政公告 公 告 對 象 全體
公 告 主 題
錢又不見了--要租屋同學請注意
公 告 內 容
要租屋同學請注意 定金 的問題
租屋付定 反悔退租只能認賠 定金可議價 屋況有出入可要求歸還

「不是還沒跟房東簽約,為什麼決定不租了,定金卻拿不回來呢?」定金是作為確保出租人與承租人對物件的擔保效用。換句話說,房客一旦付了定金,代表「推定契約成立」的法律效用存在,若房客已繳納定金卻無法履行承諾承租賃房屋時,不能要求房東償還定金。不可不慎

民眾租屋時須具備正確的法律觀念,千萬別輕忽定金的重要性。據《民法》第248條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人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21世紀不動產法務處經理邱創智表示,定金是契約履行前的一種承諾,代表房東及房客雙方皆會履行租約。

房東決定金額多寡

此外,依據《民法》第249條規定,「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的事由,以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也就是說,若因房客單方面決定不租,無法要求房東退還定金。


一般而言,定金多寡都由房東訂定,房客依數支付,但法律對定金數額並無特定限制,不管房東要求百元至上萬元的定金,金額的多寡僅是代表一種承諾,房客甚至有議價空間,雙方依租賃意願多強而決定數額,最終定金仍是作為租金的一部分。

有民眾認為付了定金再反悔,定金可以順利取回,但除非雙方和議,在支付定金時達成定金可無償退回,否則定金作為對價行為,存在完全法律效用。

房東退定金須簽收

甚至房客在支付定金後,才發現租賃處有損壞,房東卻不返還定金,東森房屋法務部經理許榮濱表示,若天然災害造成房屋損壞,或是在看屋時未談到的細節,例如房東原本告知室內空間為10坪,承租後才發現為6坪,致使一方不願承租時,另一方不得扣下定金或是要求加倍賠償。

房客所支付的定金在履行契約之時,應可返還或做為押金或租金的一部份,因此,房客繳交定金時千萬要記得,一定要請房東簽收據,並註明收款及付款人雙方姓名、身分證字號、定金保留期限、所支付的定金金額,及違反約定的賠償方式等,避免發生定金糾紛問題,甚至可作為舉證事實,保障租屋權益。
相 關 訊 息


公 告 時 間
 2018/4/15   至 2018/5/15   
點 閱 次 數
2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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