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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 [ 上一頁 ]
 
公 告 單位
學務處課外活動組
訊 息 類 別 行政公告 公 告 對 象 全體
公 告 主 題
教育部令 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應行注意事項第五點修正規定
公 告 內 容
內容如下:
五、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其契約訂定應以交通部訂頒之遊覽車租賃定型化契約範本為依據,並將下列事項於契約載明:
(一)應租用合法之營業大客車(大客車牌照特徵及適用範圍如附表一)、車齡:五年以下年份較新之車輛為原則(計算出廠日期至租用時間)、乘客定員、車號、行車執照、一年內之檢驗及保養紀錄。離島地區或改裝裝載升降設備用車,因新車數較少,得租用十年以下年份較新之車輛。
(二)駕駛人一年內不得有重大違規及肇事紀錄。
(三)檢查租用車輛效期內之保險證明文件。
(四)註記該次活動租用車輛車號、駕駛姓名,且不得任意更換駕駛。
(五)其他特殊約定事項。
相 關 訊 息
公 告 時 間
 2018/9/10   至 2018/11/10   
點 閱 次 數
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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