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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 [ 上一頁 ]
 
公 告 單位
進修部
訊 息 類 別 行政公告 公 告 對 象 學生
公 告 主 題
進修部107學年度第二學期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申請公告
公 告 內 容
一、申請身分:原住民族籍學生、極重度/重度/中度/輕度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極重度/重度/中度/輕度身心障礙學生、學習障礙學生、
卹內軍公教遺族全公費學生、卹內軍公教遺族半公費學生、現役軍人子女、特殊境遇
家庭之子女、低收入戶學生、中低收入戶學生、卹滿軍公教遺族學生。
二、申請日期:107/12/20(四)至108/2/21(五);於1/11(五)前完成申請者,註冊繳費單可預先扣
除減免金額。
三、收件時間及地點:
週一至週五 10:00 ~ 12:00 進修部教務組(C棟一樓105室)
15:00 ~ 17:00 進修部總務組(C棟一樓103室)
18:00 ~ 22:00 進修部學務組(C棟一樓104室)
四、繳交證件:於上述申請期間內,至「學雜費減免登錄網」登錄後列印「申請書暨切結書」並簽名
蓋章,依「各類學生就學優待減免學雜費分類標準表」繳交相關證明文件至進修部,
才算完成申請手續。應繳交證件請參見附件第2~3頁。
五、轉學、轉部、轉系及復學生,最晚請於108/2/20(四)前完成申請。
六、如108/2/21後才取得減免資格,最晚請於108/2/27(三)完成申請手續。
七、「學雜費減免登錄網」請至學校首頁→E網通→學生資訊系統→學務資訊→學雜費減免登錄,或
直接連結至http://portal.stust.edu.tw/activity/reg_reduce.aspx。
八、鄉、鎮、區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認定證明書(或核准公
文),其有效期限須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之前,方可申請學雜費減免。
九、 申請「學習障礙學生」、「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時,需提供「父母或監護人
及學生本人戶籍謄本正本(三個月內申請、記事欄不可省略)或新式戶口名簿」,且民國106年度
家庭年所得總額必需未超過新臺幣$220萬元方能申請。
十、其餘減免規定請參見附檔。
相 關 訊 息
公 告 時 間
 2018/12/12   至 2019/2/28   
點 閱 次 數
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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