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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 [ 上一頁 ]
 
公 告 單位
學務處課外活動組
訊 息 類 別 行政公告 公 告 對 象 學生
公 告 主 題
台港教育交流基金2019年獎助學金
公 告 內 容
一、申請資格:於香港專上院校修讀大學或大學以上學位或交換學位之台灣學生,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以及赴台灣大學院校修讀大學或大學以上學位或交換學位之香港學生,具有香港永久居民身分者,可依本要點申請獎助學金。
二、獎助內容:獎助金額:受獎助每位留台香港學生每學年度港幣1萬元,留港台灣學生每學年度港幣2萬元,獎助金額並得依兩地物價指數及特殊情況,經基金會「台港教育交流及獎助基金管理委員會」決議後以予調整。
三、申請條件:符合申請資格且具備下列條件者,得依本要點提出申請:
 台灣留港學生
  (1)學業成績GPA達2.8以上者。
  (2)在香港就學期間對國際交流、台港交流、社區發展有特殊表現及貢獻者。
 香港留台學生
  (1)以香港中學文憑考試(DSE)成績報讀台灣大學院校並獲錄取,且DSE各科平均成績達3級或以上者。
  (2)在台灣大學院校學期成績GPA達2.8以上者。
  (3)在台灣就學期間對國際交流、台港交流、社區發展有特殊表現及貢獻者。
四、申請方式:符合「台港教育交流基金獎助學金申請作業要點」條件者,於申請時間檢附相關文件向基金會提出申請:
五、申請時間:每年3月31日至7月31日止。
六、應備文件:
(1)申請表乙份(如附件)。
(2)在學證明。
(3)成績證明。
(4)自傳。
(5)對國際交流、台港交流、社區發展有特殊表現及貢獻之證明文件。
(6)校長推薦信或其他有利審查之文件。
七、有關台港教育交流基金的查詢。請致電2736 2638或電郵 至 info@hmtcf.org 與港澳台灣慈善基金會秘書處聯絡。
八、有興趣同學可把握是次機會,填妥獎助學金申請表及有關之証明文件,於2019年7月31日或之前交到港澳台灣慈善基金會秘書處 或 郵寄至香港九龍尖沙咀廣東道30號新港中心第一座612A室 秘書處收。
相 關 訊 息
公 告 時 間
 2019/6/25   至 2019/7/31   
點 閱 次 數
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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