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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 [ 上一頁 ]
 
公 告 單位
學務處課外活動組
訊 息 類 別 行政公告 公 告 對 象 學生
公 告 主 題
108學年度教育部大專校院「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 校內說明會暨申請注意事項公告
公 告 內 容
(一) 校內說明會場次:
第一場:108年09月18日(三)下午15時 / 地點:I0203會議廳
第二場:108年09月25日(三)下午16時 / 地點:S104會議廳

(二) 申請對象:
1. 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補助資格之學生。
2. 已於校內住宿或入住學校所承租之住宿地點者,不得提出申請。
3. 延長修業、已取得專科以上教育階段之學位再行修讀同級學位,同時修讀二以上同級學位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外,不得重複申請補貼。
4. 已請領其他與本計畫性質相當之住宿補貼,或已在他校請領校外住宿租金補貼者,不得重複申請。
5. 學生不得向直系親屬承租住宅,該住宅所有權人亦不得為學生之直系親屬(含學生或配偶之父母、養父母或祖父母)。

(三) 受理期間:
請同學即日起至108年10月4日(五)PM21:00前至表單登記並繳交相關資料,逾時不候,請同學特別留意!!

※表單登記網址:https://forms.gle/ETWhnotY8LgSpQK26

(四) 表單登記後,請繳交下列資料至生輔組秦寶童教官(L102):
1. 申請書(學校全稱請打南臺學校財團法人南臺科技大學,若有錯誤一律退件!!)
2. 租賃契約影本;
3. 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請同學於表單內填妥租屋地址,由學校統一申請);
4. 郵局存摺封面影本(非本人帳號及其他金融機構皆不受理)。

(五) 補助金額:
補貼學生於學校、分校、分部或實習地點(相鄰)縣市校外住宿之租金。考量學生租賃地所在縣市租金水準的不同,每人每月補貼1,200 元至1,800 元租金,以「月」為單位,當月份居住天數未達1 個月,以一個月計算;補貼期間,上學期為8 月至隔年1 月、下學期為2 月至7 月,每學期以補助6 個月為原則。

(六) 學生主動提出申請:
每學期自行提出;依學校所定作業期程辦理,至遲上學期於10 月上旬前/下學期於3 月上旬前,向學校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七) 學校將經費撥付予學生:
學校受理學生校外租金補貼申請截止後,配合大專校院弱勢計畫助學金申復作業結束(至12 月5 日結束),上學期於12 月15 日前/下學期於5 月15 日前,統一發放補助經費。

(八) 租金補貼期間有下列情事,溢領租金補貼之處理:
1. 學生如未完成當學期學業,若其後重讀、復學、再行入學就讀而欲申請校外住宿租金補貼,學校將扣除溢領之租金補貼。
2. 學生已請領租金補貼期間屆滿前,租賃契約消滅而未再租賃其他住宅者,應主動繳回溢領金額;若未主動繳回,經查獲將予以追繳,或於其後有租賃其他住宅,欲再次申請校外住宿租金補貼時,學校將扣除溢領之租金補貼金額。

(九) 學生申領校外住宿租金補貼之義務:
1. 學生已請領租金補貼期間屆滿前租賃契約消滅,再租賃其他住宅,應於簽約後10 日內主動檢附新租賃契約予學校;未主動提供新租賃契約,致溢領校外住宿租金補貼者,欲再次申請校外住宿租金補貼時,由學校扣除溢領之租金補貼金額。
2. 違反校外住宿租金補貼有關規定,學校將自事實發生之當月份起停止發放租金補貼;已補貼者,學生應主動繳回溢領之租金補貼。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十) 租約契約影本審核原則請見附件A、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審核原則詳見附件B。

如有相關問題請至生輔組洽詢
承辦人:秦寶童教官
E-mail:chen193545@stust.edu.tw 
電話:(06)253-3131分機2201

相 關 訊 息
公 告 時 間
 2019/9/11   至 2019/10/4   
點 閱 次 數
1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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