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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 [ 上一頁 ]
 
公 告 單位
學務處生活輔導組
訊 息 類 別 行政公告 行政公告 公 告 對 象 全體
公 告 主 題
【教育部112-1校外住宿補貼申請公告】(含日夜間學生)
公 告 內 容
(一) 申請對象(符合下列資格者):
1.低收入戶。(*詳參說明(八)第7點)
2.中低收入戶。
3.符合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7條所定家庭年所得總額120萬元以下資格(以下簡稱符合就學貸款資格)之學生。(*包含身障、特境、原住民等) (*詳參說明(四)第6點)
(二)受理期間(請學生每學期主動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請同學特別留意※):
112/09/11(一)起至09/28(四)截止。週一至週五上班期間備齊「申請書、切結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繳交至生活輔導組(L102)秦寶童教官才算完成申請手續。
(三)登錄網址:
請同學至「學雜費減免登錄網」完成登錄後,列印「申請書」並下載「切結書」,須簽名蓋章,並完整備齊相關文件後提出申請。登錄網址:
學校首頁→E網通→學生資訊系統→學務資訊→學雜費減免登錄,或直接連結至https://portal.stust.edu.tw/activity/reg_reduce.aspx
(四)上網登錄後,請備齊下列文件繳交至生輔組秦寶童教官(L102):
1.申請書及切結書(共4頁);
2.租賃契約影本;〔為避免共同承租人之承租時間不同(部分人員提前結束合約影響契約效力),多人承租同一住處,請分別簽契約(每月租金則填寫平均值)〕。※頂樓加蓋房屋,不可以申請※
3.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任何人出示身分證明文件,都可至各地政事務所申請)或房屋稅籍編號;
4.學生如未滿18歲,須檢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戶籍謄本※詳參說明(七)※。
5.郵局存摺封面影本(直接以A4繳交,勿裁切!!)(非學生本人帳號及其他金融機構皆不受理)。
6.符合就學貸款資格之學生,所需檢附文件:
(1)符合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補助資格者,無須檢附含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或3個月內戶籍謄本。
(2)不符合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補助資格(=家庭年所得90萬以下),但符合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7條所定家庭年所得總額120萬元以下資格之學生(=家庭年所得90萬到120萬以下),以及身障、特境、原住民等減免身分之學生,本學期無需採特別放寬方式,一律須檢附家戶註1含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或3個月內戶籍謄本,方可受理申請。※低收、中低收入戶及符合弱勢助學助學金補助資格之學生免附。
註1:包含學生本人及其父、母親或其法定監護人。
(五)補助金額:
依學生租賃地所在縣市區域劃分;以「月」為單位,當月份居住天數未達1 個月,以1個月計算;補貼期間,上學期為8 月至隔年1 月、下學期為2 月至7 月,每學期以補助6 個月為原則。
1.中低收每月補助額度:臺南市(市區) $5,040元;臺南市(郊區) $4,480元;高雄市(市區) $5,040元;高雄市(郊區) $4,480元;臺中市(市區) $5,600元;臺中市(郊區) $4,480元;澎湖縣 $4,480元。
2.非中低收每月補助額度:臺南市(市區) $2,640元;臺南市(郊區) $2,400元;高雄市(市區) $2,640元;高雄市(郊區) $2,400元;臺中市(市區) $2,880元;臺中市(郊區) $2,400元;澎湖縣 $2,400元。
(六)學校將經費撥付予學生:
配合大專校院弱勢計畫助學金申復作業結束,上學期約1月中旬/下學期約7月中旬統一發放補助經費(實際撥款日仍視教育部撥款時間而定)。
(七)學生簽訂租賃契約注意事項(必看):
1.租賃契約須由「學生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與「出租人或房屋所有權人」簽定。
2.學生如未滿18 歲,請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簽約或提出法定代理人同意書作為佐證(須檢附戶籍謄本)。
3.若多名學生符合申請資格,共同承租同一住宅,為避免共同承租人之承租時間不同(部分人員提前結束合約影響契約效力),自108學年度第2學期起,多人承租同一住處,請分別簽契約(每月租金則填寫平均值,合計不得超過實際租金)。
4.出租人可以是房屋所有權人的代理人,但只有出租人就是房屋所有權人時,才能享有公益出租人之租稅優惠。※公益出租人說明請參閱第十點第三項。
5.出租人非房屋所有權人之代理人時,學生仍得持該租賃契約申請校外住宿租金補貼,惟務請學生審慎評估是否承租未經房屋所有權人授權之租賃行為,以避免日後衍生爭議。
6.頂樓加蓋房屋不符合消防法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爰不可申請。
7.申請學校以高教深耕計畫『學校自籌款』所提供之校外住宿租金補貼者仍可申請本補助,但所請領之補貼金額,每月不可超過學生校外租屋之租金。
8.若當學期租賃契約的迄日,不是當學期的最後一個月(上學期1月/下學期7月),如有續租,請提早與房東延長合約並檢附新的租約資料,超過申請期限概不受理補件。
(八)學生申領校外住宿租金補貼若有下列情事,不得提出申請:
1.已於校內住宿或入住學校所承租之住宿地點者,不得提出申請。
2.延長修業、已取得專科以上教育階段之學位再行修讀同級學位,同時修讀二以上同級學位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外,不得重複申請補貼。
3.七年一貫制前三年、五專前三年、空中大學附設專科部及大學附設之進修學院或專科進修學校的學生,不可申請。
4.已請領其他與本計畫性質相當之住宿補貼,或已在他校請領校外住宿租金補貼者,不得重複申請。
5.已取得政府其他住宅補貼、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入住社會住宅資格或承租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者,不可申請。
6.學生不得向直系親屬承租住宅,該住宅所有權人亦不得為學生之直系親屬(含學生或配偶之父母、養父母或祖父母)。
7.(重要!!)低收入戶學生由學校提供校內免費住宿為原則,如個人因素至校外住宿者,不予補助;除非學校宿舍不足而無法提供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才可以申請。
8.(NEW!!)113年度(112學年度下學期)起,為避免同類補助造成申請競合,弱勢學生校外租金補貼將回歸至內政部營建署300億租金補貼專案辦理(18歲以上學生),未滿18歲學生請以校內住宿為主。
(九)租金補貼期間有下列情事,溢領租金補貼之處理:
1.學生如未完成當學期學業,若其後重讀、復學、再行入學就讀而欲申請校外住宿租金補貼,學校將扣除溢領之租金補貼。
2.學生已請領租金補貼期間屆滿前,租賃契約消滅而未再租賃其他住宅者,應主動繳回溢領金額;若未主動繳回,經查獲將予以追繳,或於其後有租賃其他住宅,欲再次申請校外住宿租金補貼時,學校將扣除溢領之租金補貼金額。
(十)學生申領校外住宿租金補貼之義務:
1.學生已請領租金補貼期間屆滿前租賃契約消滅,再租賃其他住宅,應於簽約後10日內主動檢附新租賃契約予學校;未主動提供新租賃契約,致溢領校外住宿租金補貼者,欲再次申請校外住宿租金補貼時,由學校扣除溢領之補貼金額。
2.違反校外住宿租金補貼相關規定,學校將自事實發生之當月份起停止發放租金補貼;已補貼者,學生應主動繳回溢領之租金補貼。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3.如成功申請弱勢助學計畫校外租金補貼,可通知房東向各地政府申請成為「公益出租人」。詳細可參考內政部公益出租人專區說明:https://pip.moi.gov.tw/V3/B/SCRB0405.aspx。
↓如有相關問題請至生輔組洽詢
承辦人:
生輔組秦寶童教官 E-mail:chen193545@stust.edu.tw 電話:(06)253-3131分機2201
生輔組莊欣樺老師 E-mail:carolyn@stust.edu.tw 電話:(06)253-3131分機2214
進修部蘇保成老師 E-mail:squirrel@stust.edu.tw 電話:(06)253-3131分機2403
相 關 訊 息
公 告 時 間
 2023/9/7   至 2023/9/28   
點 閱 次 數
4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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