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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 [ 上一頁 ]
 
公 告 單位
進修處學生事務組
訊 息 類 別 行政公告 行政公告 公 告 對 象 全體
公 告 主 題
【進修處公告】112學年度第2學期「產學攜手合作計畫」經濟不利學生助學金,即日起開始受理申請~至5/10日止!!!(限產攜班學生)
公 告 內 容
112學年度第2學期「產學攜手合作計畫」經濟不利學生助學金補助申請注意事項:
一、產攜班經濟不利學生助學金於即日起開始登錄申請繳件,至113/05/10(五)截止,請務必於期限內完成繳交申請書及有「記事」之戶籍謄本正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
二、依據教育部相關規定,應審核父母及學生之所得(家庭年所得未逾70萬元),若父母離婚仍須繳交父、母及學生本人之戶籍謄本,無法提出者,繳交時須加填「切結書」(登錄申請系統中即可下載)。
三、申請資格:本學期在學中具有學籍,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延修生不符資格)。
四、請至「學雜費減免登錄網」: 學校首頁→E網通→學生資訊系統→學務資訊→學雜費減免登錄,選擇「產攜弱勢助學→申請登錄」(https://aura.stust.edu.tw/activity/reg_reduce.aspx)
五、登錄後列印申請書並簽名,並檢附三個月內之父親、母親及學生本人的戶籍謄本正本或戶口名簿影本,皆必須要有「記事」(已婚者須檢附配偶之戶籍謄本正本/戶口名簿影本),於申請期限內繳至進修與延伸教育處S101辦公室。
六、應繳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為家庭年所得應計列人口,如下:
(1)學生未婚者:A.未成年: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
B.已成年:與其父/母或未成年時之法定監護人合計。
(2)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
(3)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七、申請截止後須送財政部以查調家庭所得是否符合資格(家庭年所得未逾70萬),學生登錄繳交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即視為同意教育部函請財政部查調其家庭所得。
八、符合資格者補助2萬元助學金(唯未完成學期學業,例如轉學、休學、退學、開除學籍或退出產攜專班等其他情形,不予核發)。
九、欲申請者務必於公告期限內完成繳交相關文件至S101(進修處),請留意辦理時程,逾期系統關閉則無法辦理,請同學務必準時繳件,以維自身權益。
十、部分同學目前是在職場工作,要到校繳交可能比較不方便,但S101辦公室週一至週五15:00~22:00及週六09:00~17:00都有老師上班,同學務必期限內來完成繳件。
十一、若真的無法於上述辦理時間內前來學校繳交資料,可於申請期限內以郵局掛號或宅急便、宅配通等方式寄至:710301臺南市永康區南台街1號 進修處蘇老師 收 (請務必於信封上註明「進修處 辦理產攜助學金」,我才收得到喔~)。
十二、繳交/郵寄前,請一定要再檢查確認文件都有齊全喔!以免還要再跑一趟補件。
十三、若有相關疑問請洽(06)253-3131分機2401~2403蘇老師。
相 關 訊 息
公 告 時 間
 2024/5/3   至 2024/5/10   
點 閱 次 數
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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