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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 [ 上一頁 ]
 
公 告 單位
學生事務處助學資源組
訊 息 類 別 行政公告 行政公告 公 告 對 象 全體
公 告 主 題
【轉發】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協助設籍臺北市之專一至專三年級低收入戶學生,申請114學年度第1學期學生午餐餐費補助事宜
公 告 內 容
(一)補助對象:設籍本市並持有本市「低收入戶證明」,就讀全國公私立五專學校專一至專三年級,並於法定修業
年限內實際到校上課學生;114學年度須為民國95年8月30日以後出生(未滿19足歲)者。
(二)補助額度:上課日餐費依各校行事曆核計,採定額補助,每餐補助以新臺幣(以下同)65元計,補助金額為
65元 *各校行事暦本學期總上課日數即為補助金額。
(三)申請方式:請學校公告周知設籍本市之低收入戶學生,並填具餐費補助申請表,經學校確實審查資格符合者,
請學校備齊補助學生印領清冊、學生申請表(請依序裝訂)及學校正式收據各1份,於114年10月15日前免備文
將核章正本掛號寄送本局體衛科,俾依會計程序辦理經費核撥銷。
二、其他注意事項:
(一)學生應在法定修業年限內正常上課;未正常到校上課或休退學者,應繳回本補助款。
(二)已申請或接受其他餐費、主副食費、伙食費之補助、生活助學金或減免者(例如縣市之午餐費減免、教育部原
住民學生主副食費補助、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生活助學金等),不得重複申請本補助款。
(三)學期中社會局新核定或轉入之低收入戶及新增突遭變故經濟困難學生,得補辦申請。
(四)為有效減輕經濟弱勢家庭負擔,請學校直接扣抵學生應繳費用,或先行發放補助款,不得先向學生收取費用。
(五)印領清冊簽收方式: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略以,非屬採購案之支出款項,如透過政府公款支付機關(構)
轉帳撥付者,得附匯款證明作為支出憑證,免附受領人簽收之領據或清冊。
(六)請於學期結束2週內移回補助結餘款,匯款時請註明案名及子目代號(核定時另函註明)。
三、本局114學年度第1學期公私立五專學校(含附設專科學校)設籍北市低收入戶學生餐費補助一覽表(含補助學生印領清冊、申請表、學生領據等)可至本局網站(http://www.doe.gov.taipei)/科室業務/體育及衛生
保健科/學校午餐相關業務/清寒午餐補助下載。
四、檢附學生餐費補助一覽表(五專之專一至專三)1份 。

相 關 訊 息
公 告 時 間
 2025/8/18   至 2025/10/15   
點 閱 次 數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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