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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活動】 ::: [ 上一頁 ]
 
公 告 單位
學務處服務學習組
訊 息 類 別 校園活動 公 告 對 象 教師,職員,學生
公 告 主 題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109年修正之「補助辦理青年海外志工服務隊計畫」及「推動青年從事海外長期志工計畫」
公 告 內 容
一、旨揭計畫係鼓勵國內18-35歲青年運用所學知能,參與海外志願服務,拓展個人視野,養成國際關懷及具備行動實踐力;為吸引更多青年投入海外志願服務,促使資源可及性,爰辦理計畫修正。
二、「補助辦理青年海外志工服務隊計畫」重點,節錄如下:
(一)增訂部分補助款增減之條件規定,包括:(1)受補助單位須自行籌措計畫總經費之百分之二十以上經費,如有違反,本署得依原核定補助比例減少核撥補助,惟加額補助款不受前述自籌經費須達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二十以上者之限制。(2)若結合校內原住民族學生資源中心、原住民專班或相關系所,且原住民青年占團隊二分之一(含)人數以上,得酌予增加補助額度。(3)團隊人員變更不得超過原申請之團隊人數二分之一,若不符規定,本署將扣除補助款新臺幣5,000元,並納入未來團隊申請補助之參據。
(二)增訂申請單位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與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須填具並檢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三)修訂「青年海外志工自我檢核表」,分為「申請計畫」和「行前檢視」兩階段之自我檢核,「申請計畫」階段增訂服務動機、服務單位、服務內容及是否具備服務知能等檢核內容;「行前檢視」階段增訂就前往服務國家(或地區)之特殊性與個別性,辦理適合之保險項目,以及審慎評估身體健康情形等檢核內容。三、「推動青年從事海外長期志工計畫」修正重點:
(一)「計畫申請表」增訂青年身分、專長、經歷、預備前往服務單位相關資訊等內容。
(二)增訂申請單位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與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須填具並檢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三)增訂青年志工服務完成後於辦理核銷時須檢附成果報告,包括服務工作及執行情形、服務過程對自我之學習成長及對服務當地的效益等內容。
四、前揭申請及核銷方式,皆採線上併同書面方式辦理,請先至青年海外和平工作團網站(https://yopc.yda.gov.tw)填載資料,並依規定列印相關表件函送青年發展署辦理。
五、修正後之計畫請至教育部青年發展署網站(https://reurl.cc/qDM84R)或青年海外和平工作團網站「計畫簡介」下載,若有其他問題,歡迎逕洽本案聯絡人林秀環(電話:02-77365526)。
相 關 訊 息


公 告 時 間
 2020/2/25   至 2020/5/15   
點 閱 次 數
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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