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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專區】 ::: [ 上一頁 ]
 
公 告 單位
學務處衛生保健組
訊 息 類 別 防疫專區 公 告 對 象 全體
公 告 主 題
因應COVID-19 第三級疫情警戒相關措施及裁罰規定表!
公 告 內 容
一、教育部業於110年5月28日以衛授疾字第1100200495號公告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第三級疫情警戒標準及防疫措施裁罰規定」。
二、因應本土疫情持續嚴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110年5月26日宣布強化COVID-19第三級疫情警戒相關措施及裁罰規定,請全國民眾持續落實遵循,與政府協力嚴守社區防線。
三、防疫措施與罰則如下,等大家務必遵守,以免受罰:
(一)外出時全程配戴口罩、配合實聯制:違者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 70 條第 l 項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
(二)除可開放營業場所外,停止室內 5 人以上,室外10人以上之聚會:違者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 67 條第 l 項第 2 款規定,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三)婚、喪禮儀:
1.婚禮不宴客、喪禮不公祭:違者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67條第l項第2款規定,處新臺幣 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2.辦理婚、喪禮儀應落實實聯制,維持適當區隔或使用隔板:違者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 70 條第 l 項規定,處新臺幣 3 千元以上 1 萬 5千元以下罰鍰。
(四)全國宗教祭祀場所:
1.全面停止進香團與遶境相關活動:違者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67條第l項第2款規定,處新臺幣 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2.停止辦理寺院、宮廟、教堂(會)及其他類似場所之禮拜、祈福、拜神及其他宗教集會活動:違者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67條第l項第2款規定,處新臺幣 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
3.宗教場所應停止開放民眾進入:違者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67條第l項第2款規定,處新臺幣 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4.祭祀場所之活動應落實實聯制與社交距離並加強清消:違者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 70 條第 l 項規定,處新臺幣 3 千元以上 1 萬 5千元以下罰鍰。
四、罰則詳細說明如附檔。
相 關 訊 息
公 告 時 間
 2021/6/3   至 2021/7/3   
點 閱 次 數
12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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