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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 [ 上一頁 ]
 
公 告 單位
師資培育中心
訊 息 類 別 行政公告 公 告 對 象 全體
公 告 主 題
有關師資生持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參加代課、代理教師教師甄選資格,如說明
公 告 內 容
有關師資生持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參加代課、代理教師教師甄選資格,如說明
一、依「師資培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 定,教師資格考試:依其類科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 書或證明者,始得參加。
二、另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以下簡稱 本辦法)第3條第3項規定,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課 、代理教師,應依下列資格順序公開甄選,經教師評審委 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二、無前款人員 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修畢師資職前 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三、本法施行後,依新法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 者,參加代課、代理教師資格得否為二招資格之疑義,釐明如下: (一)本法修正施行前,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包括普通課程、專 門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及教育實習課程,修畢前開課程者,依本法修正前原第9條第3項規定,由師資培育之大 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二)本法修正施行後,依新制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指參加教師資格檢定前(尚未參加教師資格考試及教育 實習),依本法所接受之各項有關課程,包括普通課程 、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修畢前開課程者,發給證 明單位、證明類別如下: 1、依本法第8條規定,修畢規定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成績及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2、依本法第9條規定,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經中央主 管機關認定其已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發給修畢 師資職前教育證明(由本部發給)。 (三)本法修正施行後,依本法第21條規定,適用修正前之規 定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及教育實習 課程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 書。
四、綜上,師資生持有本法修正後之「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 書或證明」,雖未包括完成教育實習,然其所修習之師資 職前教育課程仍已具足教育專業知能及任教學科知識,符 合本辦法第3條第3項第2款之代課、代理教師甄選資格。
相 關 訊 息


公 告 時 間
 2018/1/4   至 2018/12/4   
點 閱 次 數
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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