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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 [ 上一頁 ]
 
公 告 單位
學務處生活輔導組
訊 息 類 別 行政公告 公 告 對 象 全體
公 告 主 題
租約的生活公約 具法律效力 違反公約可採罰款 終止租約
公 告 內 容
崔媽媽法律義工李明洲律師協助回覆
首先,房東與房客間簽訂之「生活公約」,到底有沒有法律效力?
依上述的例子,「生活公約」,是租賃契約雙方當事人於簽訂租約時所同意,且列為租約之「附件」(視同契約條款內容的一部分)、或者直接記載於契約條款(特約條款)中;
只要其內容有履行之可能、且不違反法律之強行規定或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經雙方當事人同意者(通常會由雙方簽名,或於附件黏貼之騎縫處簽章,以示同意),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均應認有法律效力,房客如有違反即應受違約之處罰。
詳如附檔
相 關 訊 息
公 告 時 間
 2018/10/21   至 2018/11/21   
點 閱 次 數
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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