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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單位
人事室
訊 息 類 別 單位公告 公 告 對 象 教師,職員
公 告 主 題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修正規定
公 告 內 容
行政院修正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二條中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得少於6個月之規定,放寬為子女滿3歲前,如有少於6個月育嬰留職停薪之需求亦可提出申請,但每次仍不得低於30日,且少於6個月的育嬰留職停薪申請以2次為限,並規定育嬰留職停薪應於10日前提出,相關來文請詳附件。
相 關 訊 息
公 告 時 間
 2021/7/8   至 2021/7/16   
點 閱 次 數
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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