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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 [ 上一頁 ]
 
公 告 單位
學務處生活輔導組
訊 息 類 別 行政公告 行政公告 公 告 對 象 全體
公 告 主 題
租屋下定後反悔,當心定金全部被沒收﹗
公 告 內 容
租屋下定後反悔,當心定金全部被沒收﹗

◎民法248(收後定金之效力)
「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期契約成立。」
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3.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訂金應返還之。」
押金

「押金」約定目的,係為擔保租金給付、損害賠償之契約。因此,租期中,房客不得任意主張以所交付之押金抵付當月或其積欠之租金。

本校租屋資訊查詢請聯結網址 https://news.stust.edu.tw/id/69045
相 關 訊 息


公 告 時 間
 2021/8/19   至 2021/9/19   
點 閱 次 數
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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