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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 [ 上一頁 ]
 
公 告 單位
學務處課外活動組
訊 息 類 別 行政公告 行政公告 公 告 對 象 全體
公 告 主 題
111學年度教育部弱勢助學補助學雜費於9/5(一)開始受理申請!!!
公 告 內 容
一、111學年度弱勢助學於111/09/05(一)開學日開始申請繳件,受理至111/09/30(PM21:30)止。

二、學雜費減免和弱勢助學不能同時申請,政府各種就學費用減免/補助,只能擇一申請。

三、申請資格: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且就讀國內大專校院具正式學籍(不包括研究所在職專班、學士後多元專長培力課程、學士後第二專長學位學程、七年一貫制前三年、五專前三年、空中大學及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3項第7款對象),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同時符合下列四個條件:
(一) 家庭年所得不得逾新臺幣70萬元。
(二) 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存款利息所得合計不得逾新台幣2萬元。
(三) 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不得超過新臺幣650萬元。
(四) 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不得低於60分或GPA 1.7(新生及轉學生除外)。

四、符合上述條件者請於申請期間至「學雜費減免登錄網」: 學校首頁→本校學生→學務資訊→學雜費減免系統→二、弱勢助學/申請登錄(http://portal.stust.edu.tw/activity/reg_reduce.aspx)。
登錄後完成資料填報(1)列印申請書並簽名,並(2)檢附3個月內之父母親或應列計人口(註)和本人的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繳至學務處課外活動組(L101),逾期系統關閉則無法辦理,請務必留意辦理時程(父母離婚者仍須繳交父母雙方戶籍謄本,確實有困難者請洽承辦人)。
註:家庭年所得(包括分離課稅所得)、利息及不動產總額,應計列人口如下:
(1)學生未婚者:A.未成年:與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 B.已成年:與其父母或未成年時法定監護人合計。
(2)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 (3)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五、弱勢助學金為每學年(9月開學時)申請一次,符合條件者補助一年(上、下兩學期)的學分學雜費。但因教育部11月中下旬才會通知資格查核結果,所以上學期9月開學時須先繳費完成註冊。

六、申請截止後由學校上傳資料至教育部,再由教育部送財政部查核所得,於11月中下旬回復學校查核結果(以教育部實際作業日期為準)。學生屆時務必依公告之說明登入學雜費減免系統進行確認是否通過,合格者亦須確認補助級距,若對審核結果有疑義,應於公告十日內檢附佐證資料申請修正,逾期無法辦理。

七、學校依據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資格查核系統」之查核結果於下學期註冊繳費單逕予扣減,扣除下學期學分學雜費仍有餘額者,則於下學期撥付至學生之郵局帳戶。

八、補助範圍
(一) 本項補助範圍包含學分學雜費,不包含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等就學費用。
(二) 學生未完成上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不予核發;未完成下學期學業者,已核發之助學金不予追繳,復學或再行入學時,該學年度已核發的助學金,不再重複核給。
(三) 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轉入新學校就學者,由轉入學校核發(轉學生務必到學務處課外活動組L101辦公室辦理轉入手續)。
(四) 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不再就學者,核發1/2補助金額。
(五) 學生下學期改申請其他補助者,核發1/2補助金額。
(六) 該學年度實際繳納之學分學雜費如低於補助金額,僅得補助該學年度實際繳納金額。
(七) 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領有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領。
(八) 已申請本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的助學金。

九、詳細計畫內容請參閱「教育部圓夢助學網」:https://www.edu.tw/helpdreams/
相 關 訊 息
公 告 時 間
 2022/8/30   至 2022/9/30   
點 閱 次 數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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