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下定後反悔,當心定金全部被沒收﹗
租屋下定後反悔,當心定金全部被沒收﹗ ◎民法248(收後定金之效力) 「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期契約成立。」 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3.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訂金應返還之。」 押金 「押金」約定目的,係為擔保租金給付、損害賠償之契約。因此,租期中,房客不得任意主張以所交付之押金抵付當月或其積欠之租金。 本校租屋資訊查詢請聯結網址 https://news.stust.edu.tw/id/69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