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同等學力第7條報考本校114學年度EMBA資格申請
一、未取得報考大學碩士班入學考試資格,擬依教育部「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7條規定報考EMBA者,需檢具證明文件經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者,才能報名。 第7條:大學經教育部核可後,就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者,經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得准其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五條(大學碩士班)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二、請有意利用此條同等學力條件報考EMBA者於113.9.27前與EMBA辦公室聯繫,將提供相關申請表件及繳交資料清單。 EMBA聯繫電話:06-2533131#4601(陳慧瑛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