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技能檢定中心】有關技能檢定承辦單位試務相關人員不得在原單位應檢事宜說明

發布單位:研產處學研管理組
日期範圍:2025/2/18 ~ 2025/3/18
 
發布單位:研產處學研管理組
日期範圍:2025/2/18 ~ 2025/3/18
行政 行政公告
全體

說明:
一、有關技能檢定承辦單位試務相關人員所涉規定,說明如下:
(一)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以下簡稱試場規則)第23條規定略以,應檢人為學科採電腦線上測試或術科測試辦理單位之試務相關人員時,應檢人不得在原單位應檢。
(二)114年度技術士技能檢定(即測即評及發證與專案)試務工作行政契約書:
1、第14條略以,乙方履約有違反乙方之試務相關人員應迴避不得在原單位應檢規定(試場規則第23條)情形,經甲方查證屬實,甲方應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契
約或解除契約之一部或全部,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2、第15條略以,乙方如有未依規定或未確實上傳當年度辦理學術科試務相關人員資料情事,經甲方查證屬實,將行文告知乙方研擬補救措施限期改善,若未改
善者,自下年度起停止委託乙方辦理學術科測試1年。
(三)114年即測即評及發證技術士技能檢定簡章、壹拾陸、第13點略以,試務相關人員係包括辦理單位首長、副首長、辦理技能檢定試務之直屬長官、該科系教師(含專任及兼任、外聘兼任教師、業師等)、職員與相關業務工作人員。
(四)114年度即測即評及發證技能檢定工作重點、參、八、第8點略以,技能檢定承辦單位之試務相關人員(包括辦理單位首長、副首長、辦理技能檢定試務之直屬長官、該科系教師〈含專任及兼任、外聘兼任教師、業師等〉、職員與相關業務工作人員)不得在原單位應檢。
二、綜上,即測即評及發證技能檢定承辦單位試務相關人員係包括辦理單位首長、副首長、辦理技能檢定試務之直屬長官、該科系教師(含專任及兼任、外聘兼任教師、業師等)、職員與相關業務工作人員,渠等不得於原單位應(報)檢,且承辦單位須確實於技檢系統上傳渠等資料。
三、貴單位受理報名時,請確實依前開規定查核,並於技檢系統上傳當年度辦理學術科試務相關人員資料,以維護技能檢定公正性。

相關附件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