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推展及表揚家庭教育工作之個人暨團體,針對從事家庭教育事務有具體績效者,由各校自行推薦參與。
一、114年度推展家庭教育績優人員暨團體推薦標準為「頒獎年度前2年1月1日至前1年12月31日為止,連續2年以上從事下列家庭教育事務有具體成效者」,評選表內各項具體事蹟及時數比率之計算請以「112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為統計區間。
二、評選表正本應蓋有各推薦主管機關之印信,佐證資料請以300字至500字說明,並須附上可資證明之文件;評選表正本及佐證資料應合併膠裝成冊(每受推薦個人(團體)請獨立編製1冊,請勿將多個受推薦個人(團體)併同編製),以中文由左至右橫式書寫,A4紙張雙面印刷(附件可用A3紙張),以300頁為限,並應加註頁碼。
三、請勿重複推薦獲112年度績優志工團隊獎、推展家庭教育績優團體獎及績優志工個人獎者參與114年度同獎項之評選(112年度得獎名單業於112年7月13日公告於本部家庭教育資源網,路徑:首頁>行政資源>最新消息>教育部公告,網址:https://reurl.cc/368QAV)
四、本部業委請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辦理旨揭表揚計畫,請貴機關(單位)自114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以郵戳為憑)將每受推薦個人(團體)之評選表正本及佐證資料各1冊5份,併同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初審會議紀錄(無者免附)及推薦檢核表各1份,函送至桃園市中壢區華勛國民小學(地址:320046桃園市中壢區榮民南路205號,收件人:輔導室蕭財煌主任,電話:03-4661587轉610)。
五、推薦資料送達華勛國民小學後,除經本部或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或其所屬機關學校)通知,不得要求補件或抽換;逾期及資料不全或不符規定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