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第2條規定,該公約所揭示保障性別人權及促進性別平等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效力;復依該公約第4條關於「為促進性別平等及保護母性所採取之特別措施」之意旨,女性學生因生理因素影響就學之情形,應予以適當之制度性保障。
二、本部前於103年1月17日以臺教學(三)字第1030008904號函請各大專校院於學生請假相關規定中,納入女性學生申請生理假之規定,並請參考《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及《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24條第5項之精神辦理在案。
三、為確保相關措施於校園中持續落實,並避免因認知落差影響學生權益,特再行函請各校檢視並確實執行現行學生請假相關規定,保障學生於生理期間得依規定申請生理假,並應尊重學生個人生理隱私,不得要求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
四、惠請貴校於校內宣導、學生手冊及相關請假作業說明中,適度說明生理假之適用方式與原則,以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