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函釋內容係鑒於無人機展演、大型賽事等有使用重要「無線傳輸設備」之活動,已有多起案例承包廠商設備異常,經廠商研判疑似遭外力干擾情形。
2.內政部警政署建議事項如下:
(1)強制要求器材合規性: 廠商所使用之所有無線傳輸設備(如遙控器、圖傳及電子裁判系統等),必須通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型式審驗合格並黏貼審驗標籤,嚴禁使用頻段與我國「無線電頻率分配表」衝突之器材。
(2)落實廠商「自主監測義務」: 要求廠商須具備追查干擾來源之專業設備與技術能力,於活動前、中、後執行完整頻譜監測與紀錄,以科學證據確認存在「異常外來訊號」且足以影響設備運作,俾利後續溯源偵查及佐證犯罪。
(3)如確有發現人為干擾來源,可逕向警察機關報案;另有關無線電干擾或無線網路資安事件處理,向主管機關洽詢。
3.如有函文中之無人機展演、大型賽事等,且有使用重要「無線傳輸設備」之活動,請依來文建議事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