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衛生福利部115年6月24日衛部救字第1151361827號函文。
二、公告內容摘要:
(一)救助對象:
1、因家庭成員死亡、失蹤或罹患重傷病、失業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2、因經濟性因素致自殺通報個案。
3、因經濟性因素並經通報為脆弱家庭成員。
4、因遭家庭暴力、性侵害經通報或庇護安置,於緊急生活扶助金尚未核發期間,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5、經被通報家庭暴力事件、核發保護令或結束監護處分,因經濟因素致暫無居所,生活陷於困境者。
6、申請福利項目,於尚未核准期間,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7、其他因遭逢變故,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二)、實施步驟:
1、受理窗口:遭逢急難民眾本人或親人、鄰里、社區、學校、村(里)長、村(里)幹事、便利商店、警察單位、醫療機構、少年輔導委員會、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相關機關(構)、團體等,得檢具申請書或通報表向下列窗口申請救助或通
報,並以救助對象居住地為原則:
(1)村(里)辦公處。
(2)公所。
(3)直轄市、縣(市)政府。
三、餘請參閱附檔-強化社會安全網-急難紓困實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