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臺科大財法所攜手大南方法學者 探討楊欽亮案與數位不信任困境《2025/3/31》

現今的數位時代,網絡平台的資訊傳播速度驚人,且相較並沒有傳統新聞媒體那樣具有包袱與顧慮,真假消息交織混亂且難以一一查證,不論是大量的影射或刻意誤導,片面不完整資訊對公眾的影響力巨大,尤其當涉及到商業名聲或企業形象時,這一類的不實報導不僅誤導了公眾的認知,更是侵害了他人與企業的聲譽與生存。如日前已遭判決定讞的好房網總編輯楊欽亮案加重誹謗案(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476號刑事判決)正呼應這個數位不信任困境,永慶房屋與好房網兩者先前又經民事一審法院確認「關係密切」(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065號民事判決),企業藉由其負責人家族實質控制投資媒體進行惡意競爭脈絡清晰可見,為尋求解方。南臺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南臺科技大學輿情政策與創新治理中心與高雄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於本月20日上午於高雄科技大學共同舉辦「同業惡質競爭與數位不信任的手法與治理困境法制座談會」,探討本案引發的言論自由、媒體倫理、公平競爭及數位時代的資訊傳播影響。


【南臺科大視覺傳達設計系劉千凡副系主任(左起)、高科大管理學院陳世智副院長、南臺科大財經法律研究所長郭戎晉、高科大科技法律研究所長廖欽福、高雄大法律學系張鈺光助理教授於活動中合影。】

高雄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廖欽福所長表示,企業商譽建立不易,然在網路行銷時代輿論之影響下,僅需低廉成本便可造成企業聲譽受損,即便企業事後澄清或提告勝訴,閱聽人仍容易以先前接受之資訊為其憑據評價,受影響之商譽也難以挽回,此類情事更是頻繁出現於相同競爭行業中。從已判決定讞的法院判決可看出好房網總編輯楊欽亮所主持之內容嚴重誤導閱聽人對他房仲業者易產生爭議之聯想,即使以言論自由和媒體第四權為之抗辯,仍遭敗訴。本次判決更突顯了媒體與企業關係對市場競爭的影響,是一個相當的經典案例,並反映我國刑法不足之處,現今大眾仍有許多抱持著「刑法萬能」之概念,然刑法在管制企業競爭之情事時,非常沒有效率,如此次好房網總編輯案歷經長久訴訟程序,所判罰的刑責卻未能反映受害企業所承受之損害,顯見傳統法律體系在面對新型態媒體與市場影響時,更顯保障不足,未來應引入「Publisher-neutral」(出版者中立)及揭露其所有權結構及利益關係的概念,且公平交易委員會應即時管制確保公平競爭與媒體公正性。

高雄大學法律學系張鈺光助理教授表示,房產仲介業從傳統長期平面惡意的宣傳,現今轉向數位媒體戰場。網路媒體是業者用來強化品牌形象及資訊傳播的新工具,但也有部分業者利用數位媒體進行同業負面宣傳,甚至透過刻意操控資訊來影響消費者決策。雖有民、刑法可讓業者有反擊之管道,但相較於公平交易法之規範,民、刑法仍稍嫌不足,公平交易法最主要是為保護商譽,避免不正競爭。公平交易法對業者應更有拘束力,可依情節及事業規模裁罰高額罰緩及勒令停止營業,對企業造成實質影響,因此應加速修正公平交易法,以遏止惡意競爭之行為。

高雄科技大學管理學院陳世智副院長表示,相關案件,事主積極提告,讓相關事實透過法院釐清揭露,值得肯定!數位時代促使網路媒體成為資訊傳播主流,且演算法會根據使用者的偏好,大量推送相關內容,導致閱聽人可能會反覆接收到相同觀點的資訊,強化了其錯誤認知,研究指出「負面的行銷跟負面的口碑,僅要百分之一的力量就可大於正面行銷」,而好房網在此個案中所採手法雖相對粗糙,但隨現今媒體技術多元,將越難舉證防範,技術之發展會導致劣幣驅除良幣,導致市場上充斥著大量不良媒體。應對這些情事,企業應建立同業評議制度、消費爭議處理機制與資訊透明度標準,以維護公平競爭環境。政府單位應制定更明確的法律規範,打擊不實資訊與惡意行銷行為,消費者也應培養辨別資訊能力,善用多元資訊來源,避免單一消息來源影響判斷。企業應主動揭露與媒體或第三方的合作關係,以建立消費者信任。政府與相關機構應加強對網路行銷行為的監管,打擊不實資訊與惡意行銷行為。


【南臺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郭戎晉所長表示,各國積極立法打擊「數位不信任」,我國應儘速建立專責機構並提高罰則,讓違法行為付出更高成本。】

南臺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郭戎晉所長表示,現今網路行銷已慢慢轉型成由業者單方提供的「推式行銷」轉變為由消費者主動蒐集資料的「拉式行銷」。然而網路上部分企業透過虛假評論與推薦內容,企圖誤導消費者認知,違反了正當的「數位信任」環境。為維護市場公平性,保護消費者免於詐欺與欺瞞,公開透明的網路資訊核實及使用者資訊安全應為政府努力的首要目標。各國積極立法打擊「數位不信任」,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於2024年制定法規,明確禁止撰寫、販售虛假評論、隱瞞商業關係等行為。英國亦於2024年通過「數位市場、競爭與消費者法」,規範數位平台上的虛假評論問題。而我國對於新型態的數位競爭手法尚未有完整規範,且公平交易委員會在執法上相對保守,應建立專責機構監管數位媒體行為,避免資訊操控,且提高罰則,使違法行為付出更高成本確保市場公平。

南臺科技大學視覺傳達設計系劉千凡副系主任又補充表示,短影音與自媒體的觀影習慣普及後,讓觀看者缺乏查證耐心及注意力稀缺。且網路絡媒體與傳統新聞媒體經營方式不盡相同,少數民營網絡媒體缺乏傳統正派新聞媒體的職業素養及審查責任,導致真假訊息混雜。身為媒體傳播及製作的一方,應當嚴格遵守職業道德和法律規範,進行嚴謹的事實查證,確保報導內容的真實性與公正性,尤其是當涉及到企業名譽或個人利益時,媒體更應當加倍謹慎。若惡意散播非正確資訊,再以維護自由言論及媒體的第四權來包裝及掩護自己,這些言論不但影響市場公平及消費者,更是強烈傷害了多數辛苦的媒體從業人員。閱聽者及傳播者都應具備更高的媒體識讀與責任意識,防範錯誤訊息對社會及市場造成嚴重的危害。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所長廖欽福表示犯罪代價低,刑事法律效果難收遏阻效果,需修法將罰鍰與企業盈餘進行連結,同時並擴大適用公平交易法薦證廣告規範。】

高雄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所長廖欽福最後總結分析,從本次座談會提到的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476號刑事判決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065號民事判決可知,同業惡質競爭由來已久,但被害企業僅以民事、刑事手段自行爭取權益,判決所得的回復名譽效益與企業已蒙受損害,兩者顯然失衡,所謂「造謠一張嘴,闢謠跑斷腿」,在現今數位時代素材製編成本不斷下降、傳播途徑眾多且擴散力強大的背景下,實際上單憑公開判決管道是不足以扭轉企業因受誹謗商譽而形成的負面印象,被害企業更需要自行耗費大量成本去做相關修復工程以彌補被損害的品牌形象。再以好房網總編輯楊欽亮案為例,案子打到台灣高等法院,已耗費被害企業與法院諸多許多訴訟成本,但結果僅是改判楊拘役50日,易科罰金只要罰區區新台幣5萬元整,消費者亦無從直接認清好房網報導立場及與永慶房屋間背後的利益關係。從法律經濟學來看,這樣極度輕微的刑事法律效果結果不僅難收遏阻效果,因為犯罪代價實在太低,反而更會助長此風繼續蔓延。為維護數位競爭環境的健康發展,廖欽福認為應視情節輕重,修法擴大公平交易法第40條第2項「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浮動罰緩制的適用範圍,將罰鍰與企業盈餘進行連結,或有其的必要性,亦即透過高額之罰緩管制企業行為,遏止惡質競爭規範企業自律,同時並擴大適用公平交易法薦證廣告規範,要求數位媒體對於揭露與企業間的利益關係,方可在保障言論自由的同時維護市場公平性,並防範業者濫用數位媒體影響消費者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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